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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迫!六部门团结印发《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

    2020-04-10

    泉源:广州市政府官网

    刚刚,广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门团结下发通知,明确了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

    1、实验规模: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含都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2、施工单元在进chang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治理工人人为小我私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修建工人签署书面劳动条约。

    3、施工单元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人为的榨取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规模内承包工程。

    4、榨取将工人人为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小我私人。治理工人人为支付手续时,施工单元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人为明细表。

    5、建设单元在申领工程施工允许证或者治理开工陈诉存案手续的,应提供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qing况。

    6、建设单元与施工单元签署工程施工条约时,应当对“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比例和支付限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并an照条约约定an时足额将工人人为拨付到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

    7、建设单元未an照条约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人为款,致使本项目一连拖欠工人人为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转达,并作为不良信用纪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元工程款的建设单元,在本市规模内暂停揭晓新项目的施工允许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8、工人人为款比例:

    • 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盘算;

    • 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参照比例为15%-20%。

    9、因工程变换引起工程量zeng加,建设单元与施工单元未对新zeng工程量中的工人人为比例举行约定的,an原条约约定的工人人为比例执行。

    10、施工总承包单元与分包单元签署分包条约,an以上要求明确工人人为比例。

    11、施工单元与工人签署劳动条约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譻hi扑惴绞健⒅Ц吨芷诤椭Ц度掌冢n照约定支付工人人为。约定的工人人为不得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

    12、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人为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统一家商业银行。

    13、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下班人人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14、账户作废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15、施工单元未实验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纪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an照《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置赏罚。

    通知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7号

    各有关单元: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1日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行为,预防息争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人为问题,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人为支付治理暂行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周全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yuan人为问题的实验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暂行措施》(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划定,团结本市现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治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人为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元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人为款与其他款子实验脱离银行账户治理,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人为。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含都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元,包罗建设项目业主单元、代建治理单元。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元,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运动的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和劳务分包单元。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事情的组织协调、监视检查和执法等事情。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划分监视实验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肩负详细治理事情。

    第四条 建设单元认真监视施工总承包单元的工人人为支付qing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人为支付事宜。

    建设单元与施工单元签署工程施工条约时,应当对“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比例和支付限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并an照条约约定an时足额将工人人为拨付到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盘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换引起工程量zeng加,建设单元与施工单元未对新zeng工程量中的工人人为比例举行约定的,an原条约约定的工人人为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元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人为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元支付工人人为qing况举行监视。

    施工总承包单元依法将部门工程分包的,应当an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元签署分包条约,明确工人人为比例。

    分包单元对其所招用的工人人为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元an照分包条约约定,将工人人为通过工人人为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元工人人为专用账户,由分包单元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元与工人签署劳动条约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譻hi扑惴绞健⒅Ц吨芷诤椭Ц度掌冢n照约定支付工人人为。约定的工人人为不得低于本市最低人为尺度。

    第七条 施工单元应当建设工人考勤、人为结算和支付等治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an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人为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生涯至工程完工且结清所有人为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chang公示栏举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人为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署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营业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建设工人人为支付治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举行手艺对接,并推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治理的有关划定,对所提供的服务举行果真允许。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人为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罗账户开立、变换、作废、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罗当月未发生工人人为支付qing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人为、已销户的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条约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罗定期将工人人为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条约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治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果真切合本细则第八条划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ci月更新。施工单元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宣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治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治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条约。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换、作废和治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划定,施工单元与商业银行签署修建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治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换、作废、信息处置赏罚等权责举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元在进chang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治理工人人为小我私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修建工人签署书面劳动条约。工人已持有响应商业银行的小我私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人为小我私人账户。

    治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元应当an要求完成工程施工条约信息收罗,并提供工程施工条约。当条约发生变换时,应当实时将变换条约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条约和修建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举行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元的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人为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统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元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人为划入工人人为小我私人账户,榨取将工人人为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小我私人。治理工人人为支付手续时,施工单元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人为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下班人人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元推行完条约约定的所有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人为后,可以申请治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作废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元治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作废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元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元已结清工人人为简直认意见。分包单元治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作废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元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元已结清工人人为简直认意见。

    账户作废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元应当保证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人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人为的,施工单元应当实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元在申领建设项目的修建工程施工允许证或者治理开工陈诉存案手续的,应当an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治理措施〉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提供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qing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an照职能分工,增强监视检查。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工具:

    (一)工人人为支付信息与实名制挂号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人为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人为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qing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元未实验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纪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an照《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置赏罚。

    第二十条 建设单元未an照条约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人为款或其它款子,致使施工单元拖欠工人人为的,建设单元应当先行垫付工人人为,先行垫付的人为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证《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定督促建设单元推行义务。

    施工单元拖欠工人人为,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人为详细数额举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元限期补足工人人为款。

    建设单元未an照条约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人为款,致使本项目一连拖欠工人人为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转达,并作为不良信用纪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元工程款的建设单元,在本市规模内暂停揭晓新项目的施工允许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元拖欠或者克扣工人人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证《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置赏罚。

    施工单元拖欠或者克扣工人人为造成群体性事务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an不良行为纪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酷限制。施工单元未到现chang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置赏罚群体性事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证《广东省人为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置赏罚。

    施工单元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人为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遵照相关划定举行处置赏罚,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榨取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规模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元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治理账户作废手续,相关单元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人为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an不良行为纪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人为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qing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允许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刷新服务;逾期仍不能知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gai商业银行从宣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配合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将企业失约信息共享,逐步建设失约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未an本划定要求落实人为分账制度的,相关单元或者小我私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治理机构举行举报。

    施工单元拖欠或者克扣工人人为的,相关人yuan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用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人为支付分账治理实验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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